近日,上海。青浦法院公布一则案例。陈阿姨夫妻育有三女一子,夫妻俩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,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,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。2016年,陈阿姨老伴离世,落葬于合葬墓地。陈阿姨提前将财产进行分配,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。
2022年,陈阿姨因病去世,准备落葬时,王林大闹现场,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。三姐妹未同意,王林拒绝落葬,导致陈阿姨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。
三姐妹诉称,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,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。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,虽已去世,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,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。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,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。
王林却进行狡辩,声称自己已为母亲安排下葬时间,但不是现在,所以还未办理下葬手续。遗产分配问题自己没有与三个姐姐协商好,一气之下才没同意下葬。墓园称陈阿姨无法下葬的原因是王林为墓穴证书认购人,但他不断拒绝办理相关手续。
法官表示,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陈阿姨死亡之后,故权利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。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,在陈阿姨亡故后,三原告作为其女儿,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,这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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